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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适当性评估

2025-04-18 13:12:26

公司根据了解的投资者信息,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并与投资者书面签署《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书》确认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和投资目标。

公司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将普通投资者由低至高至少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 保守型、C2 稳健型、C3 平衡型、C4 进取型和 C5 激进型。

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 C1 类的自然人交易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将其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级别的交易者: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能承受任何损失;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按产品风险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R1 低风险、R2 中低风险、R3 中风险、R4 中高风险和 R5 高风险。

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匹配按照风险等级覆盖原则,较高风险等级的投资者可以投资较低风险等级产品,除因遗产继承等特殊原因产生的基金/产品份额转让之外。具体为:

产品风险等级

客户风险类型

R1

低风险

R2

中低风险

R3

中风险

R4

中高风险

R5

高风险

激进型

适合

适合

适合

适合

适合

进取

适合

适合

适合

适合

不适合

平衡型

适合

适合

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稳健型

适合

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保守型

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的普通投资者不得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除因遗产继承等特殊原因产生的基金份额转让之外,普通投资者主动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基金产品的行为,不得突破相关准入资格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