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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教育

2023世界投资者周——投资者保护和防范非法证券期货

2023-10-26 16:27:19
01

警惕假冒“合格境外投资者”名义开展的不法活动

近日,有机构谎称为经证监会许可的合法机构,非法兜售或推荐金融产品。期间,不法机构向投资者展示我会官网公示的某“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批复截屏,假称为该境外机构员工,名义上开展销售金融产品、代理证券买卖、推荐股票基金期货产品、举办炒股大赛等业务活动,并宣称可获得高额回报,实为博取投资者信任实施不法行为。

合格境外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是经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以自身名义在境内开展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投资者。此类机构仅以自身名义在华投资,不在境内开展任何证券期货经营性活动,且不具备在境内开展证券经纪、基金销售等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经营资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假借“合格境外投资者”名义,以销售金融产品等形式为噱头,诱导投资者参与投资并侵占投资者资产的行为,涉嫌诈骗。

证监会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警惕并远离不法分子以“合格境外投资者”名义在境内开展的各类经营性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一旦发现,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02

警惕以“境外上市”为名非法售卖“原始股”活动

近日,有所谓中介机构在海南、广西等地举办新闻发布会、推介会、论坛等活动,宣称“莫桑比克国际证券交易所”已在境内设立代表处并获得境外证券公司授权,可以保荐公司到“莫桑比克国际证券交易所”等境外交易所上市,收取上市费用,并出具“保荐函”“受理函”。也有一些公司发布新闻稿、公众号文章或举行线下见面会,宣称获得了“莫桑比克国际证券交易所”批准,即将主板上市,大股东将转让“原始股”进行融资,或者宣称回馈客户,客户购买产品获得积分可以兑换成“原始股”,一旦公司上市,可获得高额回报。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未经依法注册向境内公众发行或转让股票是违法行为,相关公司及其大股东在境内公开发行或转让“原始股”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活动。上述以境外上市为噱头宣传推介、诱导公众购买“原始股”的中介机构,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或诈骗活动。

证监会在此正告有关公司及其大股东,向境内公众售卖“原始股”将承担法律责任,“莫桑比克国际证券交易所”境内代表处未经中国证监会备案,请勿轻信非法中介机构。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远离非法发行或转让“原始股”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一旦发现上当受骗,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03

财经大V诱导交易被三罪公诉

近日,上海某坐拥400万微博粉丝的财经大V徐某,因涉嫌在微博、直播间发布虚假投资平台广告信息、忽悠投资者在黑平台交易50ETF期权,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虚假广告罪提起公诉。

2021年以来,徐某利用自身财经大V的影响力,在微博、直播间等自媒体上大量发布含有“几千元即可开户做期权”“多空双向交易”“高杠杆、高盈利”等诱惑性词汇的广告信息,忽悠粉丝添加助理的QQ号或微信号,并下载“上证ETF期权APP”开户交易期权。然而,该APP并非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合法平台,而是徐某等人私自搭建的黑平台,投资者在该平台上开户交易,无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往往损失惨重、血本无归。

经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核查,徐某等人搭建黑平台,利用自身大V影响力发布虚假广告,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累计诱导350余名投资者入金,涉案金额超3000万元,已涉嫌构成犯罪。目前徐某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虚假广告罪提起公诉。

证监会在此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不要轻信所谓财经大V推荐,要选择合法机构,远离非法平台,坚持理性投资,谨防上当受骗。


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八则


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一):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康美药业案

康美药业公司连续三年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2021年11月,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相关主体赔偿5.2万名投资者24.59亿元,标志着我国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成功落地实施。投资者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参加诉讼,除明确向法院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都默认成为案件原告,分享诉讼“成果”;同时,通过公益机构代表、专业力量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大幅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妥善快速化解群体性纠纷,提升了市场治理效能。这是落实新《证券法》和《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有力举措,是我国资本市场历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事件。

 

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二):全国首例公司债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五洋债案

2021年9月,五洋债案二审判决被告承担487名原告投资者合计7.4亿元赔偿责任。该案是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彰显了对于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也将督促中介机构尽职履责,充分发挥“看门人”作用,规范资本市场发展生态。

 

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三):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实施后全国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飞乐音响案

2021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对飞乐音响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作出判决:被告赔偿315名原告共计1.23亿元。这是《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的首单普通代表人诉讼案,对推进证券群体性纠纷化解、加大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上海金融法院还拟定了一系列格式化文本,为今后代表人诉讼实施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示范文本,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

 

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四):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胜诉案——恒康医疗案

2021年1月,四川高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原告获赔并执行完毕。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获得胜诉,是《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生动实践,实现了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实务领域“零的突破”。

 

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五):全国首例依据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判决案——东方金钰案

2022年1月,深圳中院依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对该案虚假陈述的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等进行认定,并判令东方金钰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赔偿投资者损失。这是全国首例依照新司法解释判令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的案件,集中体现了“追首恶”理念,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震慑“关键少数”、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典范。

 

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六):“示范判决专业调解”案——新纶科技案

2021年6月,深圳中院对某投资者诉新纶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示范判决,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接受法院委托,依照示范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标准等进行调解。截至目前,已累计调解成功案件300多宗,帮助400余名投资者挽回损失近3000万元。该案是“示范判决+专业调解”机制的成功实践,众多投资者快速、便捷、低成本地获得了赔偿,充分彰显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优势。

 

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七):“总对总”证券期货在线诉调对接案——E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调解案

2021年11月,调解组织湖南省证券业协会通过“总对总”证券期货在线诉调对接平台接受法院委派调解案件,15天实现从接收委派到完成调解,41天实现投资者赔偿款项全部到账。45名投资者足不出户,成功达成调解,实现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充分体现了“总对总”证券期货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优质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意义。

 

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八):期货行业纠纷调解案——H期货公司居间人纠纷调解案

2021年9月,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首次依据新发布的《居间人管理办法》,成功化解投资者与某期货公司及其居间人之间的纠纷。近年来,在期货行业的民事纠纷中,一半以上为期货居间人相关的纠纷。该案的顺利解决为大量类似纠纷的调解提供了重要参考,对期货行业发展、对居间人执业行为、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均具有警示意义。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