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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交流

多元联动齐发力 “咖啡调解”化纠纷

2019-04-01 15:18:34
  近期,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郑州中院)联合郑商所成功调解了一起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目前,该案首期赔偿款已顺利履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年底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法〔2018〕305号)(下称《多元化解机制意见》)以来,人民法院联合证券期货调解组织成功调解的首例期货纠纷案件。通过本次调解,一些经验和体会值得总结和分享。

  联合调解  优势互补

  本次调解,郑州中院与郑商所分工合作、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各自领域专业优势,联合推进期货纠纷案件调解,对积极推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作用。本案原告为期货公司,被告为自然人客户,双方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后,由于行情发生较大波动,被告保证金账户出现可用资金不足。原告履行了通知义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追加保证金,也未自行平仓。原告依约对被告头寸进行强行平仓,但给自身带来了穿仓损失。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拒不赔偿强行平仓损失,原告因此诉至郑州中院。受理案件后,郑州中院主审法官主动联系郑商所,咨询相关期货知识,认真了解期货市场运作机理和期货交易专业知识。郑商所法律合规部给予耐心解答。根据最高法院与证监会《多元化解机制意见》相关规定,郑州中院与郑商所达成一致,由郑州中院联合郑商所居中调解本案。

  精心准备  吃透案情

  为促成当事人和解,郑州中院与郑商所进行了认真准备。为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特邀请河南省证监局投资者保护处相关负责同志参与调解。同时,郑商所与河南省证监局派员旁听了郑州中院有关庭审活动,通过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激烈论辩,明析了双方诉争的矛盾焦点,并对涉及纠纷发生背景的有关交易行情进行了调查,拟定了多个调解方案,为确保调解工作的圆满成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圆桌+咖啡  专业+权威

  在郑商所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期货公司与客户自愿来到郑商所参加了调解。调解现场采取圆桌会议形式。刚开始,由于双方当事人就强平时间等问题仍存在分歧与争议,矛盾对立情绪依旧比较严重。于是,调解员仔细分析了此刻双方的心理,准备了咖啡等饮品,营造良好氛围。在当事人品尝咖啡、心情放松之际,郑商所调解委员会安排市场监察部门稽查人员就纠纷案件交易过程进行了全面的回溯还原,重点讲解了期货订单排队与匹配业务规则和成交原理。由郑州中院、河南证监局、郑商所相关专家担任的调解员,对纠纷焦点事实剥茧抽丝,向当事人耐心阐释期货市场相关法律规定与专业知识。

  权威的专业解释、入理的法律分析,促使被告逐步认识到了自身在本案中的过错,对原告依约对其实施强行平仓行为表示了理解。原告方也切实感受到调解员前期调查工作的详实与情理法恰如其分的精彩阐述,同时考虑到被告经济条件有限,同意调解员提出的适度延长偿还期限的调解方案。最终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达成和解协议。随后,郑州中院及时做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予以司法确认。

  多元化解  建立机制

  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是解决证券期货等专业性较强法律纠纷的重要措施。其灵活、轻松、便捷的形式,有利于依法、专业、高效、低成本地化解证券期货纠纷。通过联合调解,不仅能做到打官司不伤和气,而且能够有效防止纠纷处理案结事不了情况的发生,对促进商事主体当事人继续开展合作,起到润滑经济运行的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郑州中院与郑商所通过本次联合调解,探索出一套期货多元化解纠纷的工作机制。在专业研讨分析、联合调解分工协作、调解现场有效控制、法理情理综合运用、调解文书制作与司法确认衔接等方面均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有益探索,并取得一系列成功经验,为日后行业范围内期货纠纷多元化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来源:期货日报;作者:王林强 周鹏举,作者单位:郑州中院驻郑州经开区综合审判庭、郑州商品交易所法律合规部)